首页推荐{正点注册}测试登录一站式交叉执行制度作为司法执行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提升执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潜在价值。其目的在于通过异地法院协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提升执行效率。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交叉执行制度面临执行信息共享难、执行水平差异大、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现实难题。本文在执行领域大力推崇协同配合的大背景下,以推动交叉执行制度的完善、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为目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和3件指导性案例为样本,深入探讨交叉执行制度当前的实践困局,为交叉执行制度的优化提供理论支撑。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交叉执行工作作出部署以来,交叉执行制度的全面性铺开激活了民事诉讼法中的“沉睡条款”,在执行领域开展了新的执行工作改革。改革推行以来,全国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已逐步化解了大量执行重案、难案、骨头案,并逐步成为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工作。
202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3件涉及交叉执行。据统计,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近30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化解近1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近1600亿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和3件指导性案例样本分析来看,交叉执行制度的推行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从典型案例的执行实施过程来看,交叉执行制度推行过程中仍面临一些现实挑战,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从多维度分析研究问题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和完善措施,以推动交叉执行制度的持续完善与健康发展。
交叉执行的本质需要将执行案件整体移交另一法院执行,这必然涉及原执行法院执行信息的共享。
首先,受限于现有各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及部分财产反馈单位无法反馈到异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导致继受案件法院无法直接使用、查看原执行法院的查控情况,使得对异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出现遗漏或信息错误,加大异地执行案件困难。
其次,审判、执行案卷的查阅权限仅限于原执行法院承办人,案卷信息材料的共享只能通过线下机要件传送,导致各地法院之间材料无法实现高效互通,关键财产线索、文书材料等无法及时传递,执行法院在需要获取其他法院相关案卷信息时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从而无法作出科学高效的执行决策,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最后,受限于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均衡,不同法院的执行信息化手段存在明显差异,部分继受案件法院由于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难以与原执行法院高效的信息化执行手段相匹配,导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执行手段的需求,从而更加激化案件执行矛盾。
交叉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切身感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同法院之间在执行水平、手段上存在的差异,由于各地民风民俗、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执行法官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程序、财产评估拍卖、执行和解等方面的标准和尺度存在差异,甚至在统一标准下不同法官的执行水平也有差距,从而带来一系列新生问题。一方面,执行水平较高的法院在继受水平较低法院的执行案件时,由于对案件的执行查控等必要措施的要求不同,导致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信息不予认可,需要重新花费更多的时间了解案情,梳理执行思路和办法,徒增执行成本;另一方面,执行水平较低的法院在继受水平较高法院的执行案件时,由于在执行水平、技术手段上存在差异,在面对相对复杂的执行案件时,必然出现因执行水平不足、技术手段欠缺等原因,导致执行案件再次陷入执行不能的瓶颈,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与不满,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由于当前交叉执行制度尚处于逐步推行阶段,相应的法官考核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尚未配套,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评判原执行法官和继受案件执行法官在交叉执行案件中的工作表现、业绩情况和工作成效,从而无法有效激励执行法官积极开展交叉执行案件相关工作,部分地区对交叉执行工作开展的问卷调查中显示,约有七成的执行法官认为交叉执行“增加工作负担但无实质激励”,这就会严重挫伤此类案件的执行积极性,甚至引起执行法官的逆反情绪。此外,对交叉执行制度的监督考核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考核指标。对于执行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执行效率是否达标、执行结果是否公正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这使得一些法院在交叉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甚至出现执行不公、执行不作为等问题,从而降低了交叉执行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削弱了交叉执行制度的实际效果,与重启交叉执行制度的初衷相悖。
加快智慧执行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助力交叉执行制度全面推行,实现法院之间案件信息的实时、准确传递。
首先,研发推行全国统一的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各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财产反馈单位信息反馈的准确性,使继受案件法院能够实时、准确获取原执行法院的查控情况,避免因异地执行导致财产查控遗漏或信息错误。
其次,优化审判、执行案卷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交叉执行案件线上案卷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严格制定案卷信息查阅审批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录入和更新机制,合理扩大查阅权限,允许继受执行法院查看原执行法院审判、执行相关案卷信息,从而减少线下机要件传递流程,加快关键信息、财产线索传递速度,助力执行法院快速了解原执行法院执行全貌。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为执行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最后,发展全国执行信息化手段统一开发模式,平衡各地法院执行信息化手段发展差异,自上而下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助力落后地区法院完善发展执行信息化手段,建立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与帮扶机制,组织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结对帮扶,通过技术支持、人员交流培训、驻地帮扶等方式,分享先进的执行理念与执行信息化手段,逐步满足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手段需求,缓和因执行信息化手段及执行水平差距引起的执行矛盾,让交叉执行制度回归更好为民服务的初心。
各地法院要积极贯彻落实交叉执行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出台适合当前执行现状的交叉执行工作启动与后期检验细则,既要确保上级法院的工作精神落地落实,也要确保交叉执行工作的开展符合各地工作实际。
首先,统一执行标准,要求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的执行规范予以贯彻落实,明确执行案件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要求,确保各地法院的执行信息记录与财产查控标准一致,避免因执行工作流程的差异化引起的重复查控。
其次,制定统一的交叉执行案件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对执行程序中案件受理、财产调查、评估拍卖、执行和解等各个环节,作出详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各地区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执行,便利不同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执行信息的相互认可与使用,减少因标准差异导致的执行不公和执行混乱问题,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最后,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上级法院对交叉执行案件要加大指导、督办力度,由上级法院或执行水平较高的法院牵头,定期开展执行业务交流会,对复杂案件中常遇到的执行难点进行专门性指导,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执行人员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提高复杂案件的执行顺畅度,避免因执行水平不足、技术手段欠缺等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
业绩考评与监督是科学管理的主要抓手,必须要发挥好业绩、绩效考评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
首先,在执行工作考核体系中,单独设立针对交叉执行案件的考核指标,对执行人员在交叉执行案件中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将交叉执行案件的办理质效纳入考核范围,通过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成效进行对比,合理评价继受法院执行人员执行绩效,对经交叉执行后顺利执结的,通过通报表扬、纳入案例库、评先评优等形式予以激励,提高执行人员承办交叉执行案件的积极性。
其次,制定详细的交叉执行监督考核办法,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考核指标,明确上级法院作为主要监督主体,定期对交叉执行案件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监督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措施是否得当、执行结果是否公正等,通过交叉执行结果,倒查原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乃至执行腐败等问题,提高交叉执行制度的威慑力。
最后,建立执行公开制度,将交叉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不公、执行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确保交叉执行制度在监督下规范运行。
